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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507 篇文书

  • 被告人王**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**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,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案发后被告人王**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依法从轻处罚;王**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,酌情从轻处罚。王**悔罪态度较好,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三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、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清丰县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王**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**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发生交通事故,致一人死亡,一人轻微伤及财物毁损,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。被告人王**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,系逃逸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该罪的主观心态是故意,并且该行为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;且其他危险方法是与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方法。本案中王**虽在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伤亡、财物毁坏,但纵观其主观心态王**并非故意驾车撞人且事故发生

    法院:清丰县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张**犯抢夺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乘人不备,公然夺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张**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。其自愿认罪,积极缴纳罚金,酌情从轻处罚。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七条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清丰县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曹**、罗**、李**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曹**、罗**、李**破坏易燃易爆设备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其行为均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,被告人曹**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被告人罗**、李**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,系从犯,依法减轻处罚。被告人曹**案发后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曹**、罗**、李**均自愿认罪,悔罪态度较好,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。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八

    法院:清丰县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杨**犯诈骗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杨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杨**自愿认罪,案发后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,酌情从轻处罚。辩护人关于杨**认罪态度较好,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杨**悔罪态度较好,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。辩护人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,本院不予采纳。杨**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、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清丰县人民法院

  • 李某某、刘某某、姚*某、姚*、姚*的、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、姚*某、姚*、姚*的、孙某某等人以索要债务为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且具有殴打情节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,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,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。六被告人李某某、刘某某、姚*某、姚*、姚*的、孙某某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,有悔罪表现,且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可酌定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,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

    法院:伊川县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王**、崔**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**与盗窃行为人事前通谋,事后对所得赃物予以收购、销售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崔**、崔**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程*、张**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改装、窝藏、收购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被告人王**、崔**、崔**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,分别结伙实施了犯罪行为,是共同犯罪;在共同犯罪中,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被告人崔**在被

    法院: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

  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一案一审刑事裁判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钟**漠视国法,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非法提供给他人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,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**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钟**在侦查机关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,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,认罪悔罪态度较好,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、第四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

  • 被告人张**、赵**犯赌博罪一审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**、赵**合伙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,并从中抽头渔利,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。公诉机关指控张**犯赌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,请求惩处予以支持。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张**、赵**的行为均积极主动,均为主犯。案发后,张**、赵**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自首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张**、赵**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确有悔罪表现,符合适用缓刑和条件。根据张**、赵**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

    法院:遂平县人民法院

  • 行建峰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行建锋非法拘禁他人,具有殴打情节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,从重处罚。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。被告人行建锋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并取得谅解,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、悔罪态度较好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孟州市人民法院

案件类型

文书类型